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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702號廖妗蓉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揚113年度北簡字第170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妗蓉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1702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廖妗蓉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上午9時31分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慧怡
股 別:揚股
- 發布日期:113-02-23
- 更新日期:113-02-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