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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491號蔡秀鑾、許仙幸、許博景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戊111年度訴字第549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秀鑾、許仙幸、許博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491號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秀鑾、許
仙幸、許博景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陳薇晴
股別:戊股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491號
原 告 聖德科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文
訴訟代理人 林殷廷律師
複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
鄭翔致律師
原 告 大吉祥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
訴訟代理人 林秀香律師
被 告 游少鵬
游聖佐
游聖義
涂蘇金蓮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涂中化
被 告 陳玉蘭
訴訟代理人 陳德全
被 告 周志忠
彭俊豪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彭俊瑋
被 告 彭村祥
馮詠宸
李澄池
許秋絨
王素艷
謝慧青
謝梓麟
兼上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梓耀
被 告 洪李豐潤
訴訟代理人 洪啟洲
被 告 張蔥
許春賢
劉溪河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麗玉
前列涂蘇金蓮、洪李豐潤、劉麗玉、劉溪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浩霆律師
被 告 張興亞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振亞
被 告 林貴英
訴訟代理人 馮誌鵬
被 告 周韋宏
陳瑞芳
前列張蔥、許春賢、周韋宏、陳瑞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容以律師
複代理人 陳致睿律師
被 告 蔡秀鑾(即許吉夫之繼承人)
許仙幸(即許吉夫之繼承人)
許博景(即許吉夫之繼承人)
許嘉洳(即許吉夫之繼承人)
許涵竣(即許吉夫之繼承人)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正儒律師
被 告 許慧釧(即黃鈺媞之繼承人)
許展慆(即黃鈺媞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志雄(即黃鈺媞之繼承人)
被 告 許慧淑(即黃鈺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涂蘇金蓮、王素艷、謝慧青、謝梓耀、謝梓麟、洪李豐潤、
張蔥、許春賢、劉溪河、劉麗玉、張振亞、張振興應給付原告聖
德科投資有限公司如本判決附表一得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被告周韋宏、陳瑞芳、蔡秀鑾、許嘉洳、許涵竣、許博景應給付
原告大吉祥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如本判決附表二得請求金額欄
所示之金額。
被告蔡秀鑾、許嘉洳、許涵竣、許博景應連帶給付原告聖德科投
資有限公司如本判決附表三得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至第三項於原告以本判決附表一至附表三假執行擔
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本判決附
表一至附表三免假執行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依本判決附表四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 發布日期:113-02-23
- 更新日期:113-02-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