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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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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491號蔡秀鑾、許仙幸、許博景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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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戊111年度訴字第549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秀鑾、許仙幸、許博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491號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秀鑾、許
    仙幸、許博景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陳薇晴

股別:戊股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491號
原   告 聖德科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文  
訴訟代理人 林殷廷律師
複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
      鄭翔致律師
原   告 大吉祥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 
訴訟代理人 林秀香律師
被   告 游少鵬  
      游聖佐  
      游聖義  
      涂蘇金蓮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涂中化  
被   告 陳玉蘭  
訴訟代理人 陳德全  
被   告 周志忠  
      彭俊豪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彭俊瑋  
被   告 彭村祥  
      馮詠宸  
      李澄池  
      許秋絨  
      王素艷  
      謝慧青  
      謝梓麟  
兼上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梓耀  
被   告 洪李豐潤 
訴訟代理人 洪啟洲  
被   告 張蔥   
      許春賢  
      劉溪河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麗玉  
前列涂蘇金蓮、洪李豐潤、劉麗玉、劉溪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浩霆律師           
被   告 張興亞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振亞   
被   告 林貴英  
訴訟代理人 馮誌鵬  
被   告 周韋宏  
      陳瑞芳  
前列張蔥、許春賢、周韋宏、陳瑞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容以律師
複代理人     陳致睿律師
被   告 蔡秀鑾(即許吉夫之繼承人)
      許仙幸(即許吉夫之繼承人)
      許博景(即許吉夫之繼承人)
      許嘉洳(即許吉夫之繼承人)
      許涵竣(即許吉夫之繼承人)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正儒律師
被   告 許慧釧(即黃鈺媞之繼承人)
      許展慆(即黃鈺媞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志雄(即黃鈺媞之繼承人)
被   告 許慧淑(即黃鈺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涂蘇金蓮、王素艷、謝慧青、謝梓耀、謝梓麟、洪李豐潤、
張蔥、許春賢、劉溪河、劉麗玉、張振亞、張振興應給付原告聖
德科投資有限公司如本判決附表一得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被告周韋宏、陳瑞芳、蔡秀鑾、許嘉洳、許涵竣、許博景應給付
原告大吉祥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如本判決附表二得請求金額欄
所示之金額。
被告蔡秀鑾、許嘉洳、許涵竣、許博景應連帶給付原告聖德科投
資有限公司如本判決附表三得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至第三項於原告以本判決附表一至附表三假執行擔
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本判決附
表一至附表三免假執行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依本判決附表四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 發布日期:113-02-23
  • 更新日期:113-02-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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