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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0575號黃川秀之應買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智字第10057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川秀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21日112北金職九第106號應買通知1件。(應買時間:113年2月27日起三個月內,應買地點: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300號10樓)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057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黃川秀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本公司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規定,公告願買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者,得於3個月內依原拍賣條件應買,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智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2-23
- 更新日期:113-02-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