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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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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5756號李貴英之更正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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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正字第20575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貴英之更正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5756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貴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本件債權人於113年2月21日聲請追加執行,並補繳執行費新臺幣2,956元,原112年12月29日執行命令之執行債權金額「新臺幣20,000元,及本件執行費新臺幣160元」,應更正為「新臺幣292,576元,及其中新臺幣87,065元自民國105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本件執行費新臺幣3,116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正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2-23
  • 更新日期:113-02-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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