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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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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001741號相對人紘茂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軒宇、相對人李采憶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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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溫112年度司聲字第1741號
主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相對人紘茂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軒宇、相對人李采憶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741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紘茂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軒宇、相對人李采憶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74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吳宜靜  
相  對  人  紘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軒宇  
相  對  人  李采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 發布日期:113-02-23
  • 更新日期:113-02-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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