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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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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000003號趙才瓔、趙千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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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定調113年度家補字第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趙靖雯(原名:趙才瓔、於113年3月22日更名)、趙千溢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補字第3號補正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趙才瓔、趙千溢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聲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相對人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按其請求補繳程序費用,逾期未補正並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股       別:定調股
書記官  黃郁庭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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