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400號臧美娜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甲112年度北簡字第124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臧美娜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40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臧美娜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黎諭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40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江宜芳
被      告  臧美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8,239元,及其中新臺幣171,949元自民國112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98,23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減縮為198,239元,故訴訟費用中2,100元由被告負擔,其餘減縮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合    計
2,100元

 

  • 發布日期:113-02-23
  • 更新日期:113-02-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