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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001090號呂學能之民事聲請兼陳報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菊112年度店簡字第109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呂學能之民事聲請兼陳報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090號原告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與被告賴王美玉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之民事聲請兼陳報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函 稿 代 碼:G1201-14 裁判公告(文采)
股 別:菊股
書記官 徐子芹
- 發布日期:113-02-23
- 更新日期:113-02-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