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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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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001090號呂學能之民事聲請兼陳報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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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菊112年度店簡字第109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呂學能之民事聲請兼陳報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090號原告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與被告賴王美玉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之民事聲請兼陳報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函 稿 代 碼:G1201-14 裁判公告(文采)
股       別:菊股
 
 
 
書記官  徐子芹
 
 

  • 發布日期:113-02-23
  • 更新日期:113-02-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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