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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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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002584號李少欽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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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樂112聲字第258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李少欽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2584號李少欽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李少欽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25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少欽 男
身分證統一編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少欽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科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 發布日期:113-02-23
  • 更新日期:113-02-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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