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191號詹雅婷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1219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詹雅婷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19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詹雅婷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19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詹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陸萬參仟參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
貳仟捌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零
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陸佰柒拾元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970元
合        計                3,970元   

  • 發布日期:113-02-23
  • 更新日期:113-02-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