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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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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6978號戴慶吉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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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正字第19697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戴慶吉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697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戴慶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禁止債務人戴慶吉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禁止債務人戴慶吉所有在第三人...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以第三人收受本命令當日收盤價為基準,於說明一所示債權額範圍內為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正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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