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282號SANCHEZ PAREDES EMILIO JAVIER即桑正翰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3年度北簡字第128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SANCHEZ  PAREDES  EMILIO  JAVIER即桑正翰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282號原告台灣美國運通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SANCHEZ  PAREDES  EMILIO  JA
          VIER即桑正翰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裁
          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82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被   告 SANCHEZ  PAREDES  EMILIO  JAVIER即桑正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
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
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
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萬1元。(計算式如附表示,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
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計算式:本金15萬8623元+利息478元+違約金900元=16萬1元。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