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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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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1166號派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唐陳翠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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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2年度重訴字第116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派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唐陳翠玉之判決正
      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1166號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派恩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唐陳翠玉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詳如附件所示。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重訴字第1166號
原   告 唐毓文  
訴訟代理人 許喬茹律師
      蕭淳方律師
被   告 派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陳翠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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