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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1166號派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唐陳翠玉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2年度重訴字第116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派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唐陳翠玉之判決正
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1166號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派恩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唐陳翠玉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詳如附件所示。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重訴字第1166號
原 告 唐毓文
訴訟代理人 許喬茹律師
蕭淳方律師
被 告 派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陳翠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