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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上字第000004號黃世政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和112年度原簡上字第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黃世政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原簡上字第4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上訴人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張韶恬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