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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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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181號被告許弘明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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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澤113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弘明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重訴字第181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11時10分,在台北簡易庭第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香伶

股       別:澤股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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