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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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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38741號周瑜家之履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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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黃字第3874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瑜家之履勘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8741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與債務人周瑜家間返還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履勘函:本院定於113年3月25日下午2時30分履勘如附表執行標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黃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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