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5151號高嘉駿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2年度北小字第515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高嘉駿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515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高嘉駿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515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高嘉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