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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177號翁于芬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3年度北簡字第117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翁于芬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1177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翁于芬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應送
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上午9時31
分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