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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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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343號鄭慈祥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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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玉113年度北簡字第34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慈祥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43號原告永安通運有限公司與被告鄭慈祥、蔡振吉間履行契約(交通)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馬正道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43號
原   告 永安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明珠
被   告 鄭慈祥
蔡振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交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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