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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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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017444號林美華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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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子字第1744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美華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7444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美華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子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主旨:終止保單號碼5547319909之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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