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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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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64號蘇美蓉、劉永暢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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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行109年度金字第6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蘇美蓉、被告劉永暢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金字第64號確認存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蘇美蓉、被
      告劉永暢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金字第6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姜衡律師 
被   告 張世傑  
           蘇美蓉  
      劉永暢  
被   告 李基益律師(即王寶葒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胡荃芳  
被   告 周武賢  
被   告 曾能聰  
訴訟代理人 林宗憲律師
被   告 陳建霖  
      周政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昌律師
複代理人  廖正幃律師
被   告 范佩玲  
      范家卿  
      黃金定  
被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Wai Yi Mary Huen)
訴訟代理人 黃楷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存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


書 記 官 陳靜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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