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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022323號李健營之支付轉給存款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平字第2232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健營之支付轉給存款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22323號債權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健營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平股書記官
節本:債務人李健營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在新台幣63,291元(已扣除手續費250元)範圍內,應支付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轉給債權人。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