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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072號陳嘉智之判決
主旨:公示送達陳嘉智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72號離婚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嘉智得於本院辦公時間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7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炎琪律師 (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文君律師
被 告 乙○○ (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男、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單獨任之。
三、被告應自本判決主文第二項確定翌日起至未成年子女丙○○成年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丙○○扶養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元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