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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238號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彭裕文,黃男州,劉企恩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竹112年度訴字第52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企恩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23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劉企恩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