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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120號林裕翔之撤回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簡字第11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裕翔之撤回函。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12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裕翔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撤回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