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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31512號王志文之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甲字第3151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志文之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1512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志文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甲股書記官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甲字第31512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請將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1512號併入貴股112年度司執字第107007號辦理,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