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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894號郭靜芬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行112年度訴字第389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靜芬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89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郭靜芬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894號
原 告 周財民
被 告 郭靜芬
吳政翰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
就土地、建物部分各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別分配價金。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建物應有部分比例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
書 記 官 陳靜
股 別: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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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