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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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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194號被告BRIGHTEN GLOBAL LIMITED(博藤環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WONG SZE MAN(黃思曼)、被告HELIOS WEALTH MANAGEMENT (HK) LIMITED.(太陽神財富管理公司)法定代理人DANAPALVALLI NARESHKUMAR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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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賢111年度訴字第19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BRIGHTEN GLOBAL LIMITED(博藤環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WONG  SZE  MAN(黃思曼)、被告HELIOS WEALTH MANAGEMENT (HK) LIMITED.(太陽神財富管理公司)法定代理人DANAPALVALLI NARESHKUMAR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94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是通知原告邱思屏、高鳳珠已撤回對被告BRIGHTEN GLOBAL LIMITED(博藤環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WONG  SZE  MAN(黃思曼)、被告HELIOS WEALTH MANAGEMENT (HK) LIMITED.(太陽神財富管理公司)法定代理人DANAPALVALLI NARESHKUMAR部分之起訴,請查照。
書 記 官 劉茵綺
股       別:賢股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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