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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4996號陳萬源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壬字第20499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萬源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4996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萬源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一)
主旨:准許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山分行收取如說明一所示之存款債權,請查照。
說明: (略)
(二)
主旨:本院民國112年12月15日北院英112司執壬字第204996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請查照。
說明:(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