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022619號姜韋利(原名:姜明妹)之執行命令、執行處函各1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木字第2261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姜韋利(原名:姜明妹)之執行命令、執行處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22619號債權人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姜韋利(原名:姜明妹)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節錄):
㈠執行命令函(主旨):債務人姜韋利(原名:姜明妹)對第三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如說明一所示之現金債權,應支付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查照。
㈡執行處函(主旨):請臺銀綜合證券鳳山分公司代為變賣債務人所有如附件所示之股票,並依說明三、四所示之方式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木股書記官
股       別:木股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