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488號蘇霂萱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小字第48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蘇霂萱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488號原告李林美靜與被告蘇霂
萱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88號
原 告 李林美靜
被 告 蘇霂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