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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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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488號蘇霂萱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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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小字第48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蘇霂萱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488號原告李林美靜與被告蘇霂
          萱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88號
原   告 李林美靜 
被   告 蘇霂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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