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003062號洪家卉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至112簡字第306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洪家卉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
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3062號洪家卉竊盜案件,應受送達
人洪家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
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 張華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30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家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
偵緝字第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家卉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附表緩刑條件欄
所示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略)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文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緩刑條件
一 洪家卉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支付陳莉婷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