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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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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516號李佳珊之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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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小字第51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佳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小字第516號原告John Michael Cristofan
      o與被告李佳珊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
      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原定113年3月6日下午3時5分庭期取消
      ,改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3法
      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
      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如


股       別:己股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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