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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2號林聖傑,林榮冠之民事陳報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平113年度訴字第6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聖傑、林榮冠之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6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准許公示
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下午2時34分
,在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玉鈴
股 別:平股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