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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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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11號黃建銘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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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土113年度訴字第1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建銘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建銘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辰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送達代收人 陳志忠
訴訟代理人  羅漢璇    
被   告 黃建銘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71,799元,及其中新台幣248,671元自民
國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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