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204號葉珮柔之審理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和113訴字第20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葉珮柔審理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
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訴字第204號葉珮柔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
受送達人葉珮柔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審理傳票無從送達,業
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受達人之傳票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傳票內容:本院定於中華民國 113年4月11日
16時整於國民法官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