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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000004號許國樑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理112金重訴字第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許國樑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與司法院網站公告。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馬永玲等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應受送達人許國樑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院112年度金重訴4號馬永玲等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訂於113年4月29日上午9時40分 在第二法庭進行準備程序,在本院第 2法庭進行準備程序,應送送達人許國樑應按時到場。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股別:理
書記官: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 發布日期:113-02-25
- 更新日期:113-02-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