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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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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北簡字第005804號趙張金梅(即趙德炳之承受訴訟人)、趙季姮(即趙德炳之承受訴訟人)、趙光威(即趙德炳之承受訴訟人)之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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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06年度北簡字第580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趙張金梅(即趙德炳之承受訴訟人)
      、趙季姮(即趙德炳之承受訴訟人)、趙光威(即趙德炳
      之承受訴訟人)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06年度北簡字第5804號原告趙德炳(歿)、趙張金梅
      (即趙德炳之承受訴訟人)、趙季姮(即趙德炳之承受訴
      訟人)、趙光威(即趙德炳之承受訴訟人)與被告廖修譽
      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下午3時40
      分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原告於113年2月21日下午2時10分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
      論期日,被告拒絕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
      ,視為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經本庭依職權續行訴訟,
      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依同法第191條第2項規
      定,視為撤回起訴。

書 記 官   陳怡如

股       別:己股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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