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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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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字第000032號謝宗榮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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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悅111年度消字第3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宗榮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消字第32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14時50分,在
      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俐如
股       別:悅股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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