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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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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923號蔡起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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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行112年度訴字第292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起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92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起勇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923號
原   告 李自慧  
被   告 蔡起勇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台北市信義區永吉路180巷34號2樓房屋騰空遷
讓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8,800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1,010,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004,8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50,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新台幣148,8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惟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

書 記 官 陳靜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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