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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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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000046號顏慈慧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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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顏慈慧之家事聲請宣告停止親權暨訴訟救助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6號宣告停止親權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家事聲請宣告停止親權暨訴訟救助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顏慈慧得於庭期前本院辦公時間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新店第2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調查庭,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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