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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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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4123號張丹瑜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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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1412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丹瑜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4123號原告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丹瑜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4123號
原   告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東和 
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 
被   告 張丹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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