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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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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000013號被告林聖堂、林淑玲、張惠陽及追加被告周振華(即陳周秀卿之繼承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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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諧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聖堂、林淑玲、張惠陽及追加被告周振華(即陳周秀卿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聖堂、林淑玲、張惠陽及追加被告周振華(即陳周秀卿之繼承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1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
原   告 朱林月娥
林國雄
林月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奕延   
被   告 王秋貴
王李淑英
訴訟代理人 陳源清
被   告 王銘春
王莉萍
吳培安
王莉娜
陳王美女
楊德根
楊俊祥
楊俊齡
楊毓萱
林世崇
林世峯
林碧珠
林燕燕
林世鵬
林瓊珠
林淑貞
林碧戀
林聖堂
林忠憲
林佳靜
周汶曄
林建安
周靖芳
周明德
周忠城
周金英
蕭周金鳳
周金雲
林建志
林建宏
林美蓮
林麗美
周寶貴
黃永宗
黃永華
黃坤財
黃麗花
蔡碧鍛
蔡美玲
蔡雅惠
蔡淑貞
蔡重貴
黃天順
黃啓文
黃秀春
蔡美女
楊麗嬌
吳林寶鳳
吳佩容
吳泳慶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佩玲
被      告 吳義成
吳秀娟
吳莊嬌
吳澤誠
吳澤實
吳淑媚
吳芳梓
吳玫炫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粘怡華律師
吳秉宸
吳宜臻
林正德
林正隆
林聿豪
林淑玲
蔡光星
蔡美鈴
蔡淑靖
吳雲霞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粘怡華律師
被      告 蔡甯宇
追加被告    張雅男
張玫玫
訴訟代理人 儲紹隆
追加被告  張惠陽
林佩枝
張宸華
張栩華
張栯華
周辰盈
游秀治
周品彣
周品妤
周宗融
李遠志
李昀瑾
訴訟代理人  粘怡華律師
追加被告   李昀蓁
李孟熹
李顯鶴
李秀芸
柯李琦華
余筑蓮

訴訟代理人 林俞丞
          林恒毅
林芷嫻

訴訟代理人 林佳瑋
追加被告  陳癸美   
周振華   
周坤成 
陳永通 
陳古古
陳廷
李明仁
李明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粘怡華律師
追加被告  張淑貞
林嘉祥
林信宏
張竣傑
張琇涵 
張淑娥
張正蒼
張清修
張財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1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新店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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