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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金簡字第000042號陳品蓉(原名陳映竹)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2年度北金簡字第4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品蓉(原名陳映竹)之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金簡字第42號原告楊子毅與被告王立岑、
陳品蓉(原名陳映竹)、黃茹暄、李維棋、邱稚凱、賴聖
倫、柯宏霖、陳揅軒、傅瑞縈、陳典良間損害賠償事件,
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陳品蓉(原名陳映竹)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
二、通知書內容:
㈠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第1
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
被告陳品蓉(原名陳映竹)應按時到場。
㈡當事人本人請攜帶身分證到庭,如無法到庭,應委任訴
訟代理人或複代理人到庭,如無可認為有不能委任訴訟
代理人或複代理人到場之情形,即非屬不可避免之事故
,自非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2款所謂因正當理由而不到
庭,將逕依對造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