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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16號林芳之起訴狀繕本、民事準備一狀繕本、民事準備二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甲.112年度訴字第16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芳之起訴狀繕本、民事準備一狀繕本、民
事準備二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616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民事準備一狀繕本、民事準備二狀
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芳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