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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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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9號洪章凱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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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甲.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章凱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洪章凱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江柏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9號

原   告 吳國基 
被   告 洪章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一月
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   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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