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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9號洪章凱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甲.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章凱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洪章凱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江柏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9號
原 告 吳國基
被 告 洪章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一月
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 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