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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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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1926號林學聰、林錦琇、李麗子、白玿容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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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玉112年度北簡字第192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學聰、林錦琇、李麗子、白玿容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後段。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1926號原告鄭旭昌與被告白敬宗、白敬悌、陳春銅(陳白素雲之繼承人)、陳宏揚(陳白素雲之繼承人)、陳宏楷(陳白素雲之繼承人)、陳美玲(陳白素雲之繼承人)、白素嬌、白素娥、白素娟、白敬章、白惇貞、鄭旭盛、鄭美玲、鄭慧玲、蔣芃葳(蔣進雄之繼承人)、阮品嘉律師(蔣美麗之遺產管理人)、李太郎、李芳雄、李洪玉慈、李兆祥、李兆裕、李祖添、李祖德、林學聰、林學良、林錦琇、林錦玲、林宇樺、李麗子、李昭子、高白雪珠、白錫琦、蔡錦惠(白錫玢之繼承人)、白潔儒(白錫玢之繼承人)、白千芸(白錫玢之繼承人)、白潔璉(白錫玢之繼承人)、白錫玠、白玲容、白玿容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下午2時55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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