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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8434號蔡謀燦(Tsai, Mo-Tsan)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速112年度司票字第2843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蔡謀燦(Tsai, Mo-Tsan)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28434號聲請人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Galaxy Casino S.A.)與相對人蔡謀燦(Tsai, Mo-Tsan)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8434號
聲 請 人 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Galaxy Casino S.A.)
法定代理人 呂耀東
程裕昇
非訟代理人 馮基源律師
呂彥禎律師
張順興
相 對 人 蔡謀燦(Tsai, Mo-Tsan)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港幣肆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 記 官 楊响福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