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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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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2737號吳旻嬬,郭韋廷,郭鴻銘之民事本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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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捷113年度司票字第273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郭韋廷、吳旻嬬、郭鴻銘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2737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郭韋廷、吳旻嬬、郭鴻銘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37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郭韋廷  
      吳旻嬬  
      郭鴻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郭韋廷、吳旻嬬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伍佰陸拾元,其中之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郭韋廷、郭鴻銘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伍佰陸拾元,其中之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中一人如於上開債權範圍內為清償,另二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其責任。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陳立俐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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