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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063號洪茂成之民事聲請狀(意思表示公示送達)繕本、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函文影本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泰山分行函文影本各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貞113年度重訴字第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茂成之民事聲請狀(意思表示公示送達)
繕本、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嘉義
分行函文影本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泰山分行函文影本各一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重訴字第63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聲請狀(意思表示公示送達)繕本、民事聲
請調查證據狀繕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函文影本
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泰山分行函文影本各一件,現由本書
記官保管,被告洪茂成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彣
股 別:貞股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